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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列为失信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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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笑在嘴角蔓延说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当事人胜诉债权的有力后盾。而“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司法过程中的一块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定下目标,要求两三年之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一项执行措施,在生效裁判的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广场、车站等地的LED显示屏上,时不时的就会看到法院公布的一连串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那么,被执行人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有什么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以各种理由规避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老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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