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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8分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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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上看,两极分化是分配问题:有的人收入多,生活富裕;有的人收入少,生活困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差距都叫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反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分式都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而言是如此,就形式而言也是如此。就对象而言,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而言,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我们研究两极分化问题,不能停留在分配关系的表面现象上,而应该深入到决定分式的生产方式中进行分析。第一,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理解和对待两极分化。既然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那么评价两极分化实质上就是评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作用。从道义上讲,人是要谴责两极分化的,我们搞社会主义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但对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外资,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因而我们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是允许存在的。我们对两极分化的政策,不能从道德观念、思想感情出发,而应该立足于在我国当前历史条件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一价值判断。第二,应该采取措施,缓和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矛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内难以避免,但是必须看到,两极分化现象如果听任其发展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甚至导致政局动荡的。因此,在允许存在两极分化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发展公有经济、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把两极分化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另一方面要限制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在初次分配领域,应该严格贯彻《劳动法》,并在非公有制里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切实保障工人的权益,保证工人在市场上能按照劳动力价值出卖劳动力,不仅保证满足再生产劳动力的生理要求,而且力争实现再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历史因素的要求。借口“改善环境”而人为地压低工人工资、从而扩大两极分化现象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再分配领域,除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行贿等违法行为外,还需要通过征收个人收入的累进所得税、扩大社会保障等办法缩小贫富差距。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应大力提倡和鼓励富裕群体捐资慈善事业。总之,要在分配的各个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尽可能缩小两极分化带来的消极影响,缓和社会矛盾。第三,应该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彻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这一目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目前允许剥削、两极分化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在分配领域采取一些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不是所追求的公平的标志。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积极作用,发展生产力,为将来消灭资本主义、最终消除剥削、两极分化创造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长远目标。忘记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不把当前的一切工作看做是朝最终目标前进的一步,不是合格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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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醉 提出于 2022-08-18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