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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明朝政府是怎样抑制土地兼并的?其结果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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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ai717说

唐朝为抑制土地兼并实行均田制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但是此制度在到唐代中叶,遭到彻底破坏。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与前期相比,虽然是最为完备的,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开了方便的途径。同时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受得大量永业田,使他们拥有的私有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一般农民,这也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这样,均田制的实行,不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明朝 明朝初期,由于元末明初的长期战争,人口减少,荒废土地增加 ,明政府得以大规模的展开招抚流民,开垦荒田,分配土地.由于这一时期,大地主阶级的力量在战争中遭到极大的削弱,因此,明朝初期的全国自耕农占了农耕人口的大部分,地主所占的地比例并不大,这就为明朝初年的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自耕农是封建社会的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和税收来源,因此,洪武,永乐年间的政府财政收入,国家能够征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整个明朝历史中最高峰.洪武时,各州县每年垦田少者以千亩计,多者达20万亩。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除军屯、牧马草场和永不起科地,全国纳税土田总数达387.4万余顷。洪熙年间,更增加到416万余顷。但是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这些措施起到了鼓励农民垦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兼并。明中叶后,土地越来越高度集中。皇帝带头掠夺地产,大量设置皇庄,是这一时期土地兼并的突出特点。皇庄始于永乐时期。宪宗朱见深即位时,没收太监曹吉祥在顺义县的土地,作为宫中庄田。此后皇庄日益增多。武宗朱厚照在继位第一个月内,就设立皇庄七处,继而又扩展至三十余处。明代皇庄之多,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  洪熙、宣德以后,亲王庄田逐渐增多。他们占田多通过钦赐、奏讨、纳献、夺买和直接劫夺等手段。诸王都是明代大地主。如四川蜀王府,明中叶富冠宗藩,其庄田自灌县至彭山县,占据了成都平原十分之七的沃壤。楚王府的庄田不仅布满湖广,还远置到陕西平凉府固原州。明嘉靖时,景王戴圳“越界夺民产为庄田”占地竟达数万顷之多。此外,外戚如景泰时都督汪泉,庄田也有16300余顷。宦官同样夺民业为庄田,如正德时的谷大用便强占民田至万顷。  明廷规定,王府及功臣之家钦赐田土,亩收子粒银三分。但实际征收往往超过这个规定数。如山东德王府白云湖庄田,征租的内官旗校,就擅自改作每亩征银五分。  官僚和缙绅也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如扬州地主赵穆一次就强夺民田3000余亩作己业。特别是乡宦,如首辅徐阶在苏松占田24万亩,拥有佃户几万人。阁臣严嵩“广市良田,遍于江西数郡”,又“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无虑数十所”。在北方,“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家”。于是,出现了土地高度集中的严重后果。  随着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卫所屯田也逐渐破坏。诸王、公侯、监军太监、统兵将领、卫所军官和地主豪强竞相侵吞屯田,役使军丁。弘治年间,官僚马文升指出,天下屯田被“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  太监、军官不仅侵占屯田,同时还役使军丁为他们耕种。军户不堪剥削和虐待,被迫逃亡。1438年(正统三年),逃军数目竟达120余万。军屯在明初农业生产中曾经起过积极作用,军粮原来依靠军屯供应。随着军屯制度的破坏,到正德时军粮只能靠国库支付。军屯制度的破坏,不仅影响到明朝国库的收入,也削弱了明朝的边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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