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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中国大陆正式名称为知识共享,台湾正式名称为创用CC。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知识共享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知识共享,传统的著作权通常为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知识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该计划向版权持有人提供数种自由的版权协议,以应用于作者发表在网络上的内容。它同时也提供了描述协议的RDF/XML诠释资料,以利于电脑自动处理及定位。这些努力是为了反击支配了现代社会,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权限文化”。这是传统出版者为了维持并加强其在流行音乐、大众电影的寡占,向社会大力推行的一种文化。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一般用于设计,摄影,图片作品的开放式分享。

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作为作者,你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1.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2.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3.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创作。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详见右图1,点击放大):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组合(详见左图2,点击放大):

1. 署名(BY)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3. 署名(BY)-禁止演绎(ND)4.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5.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6.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在最新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 Creative Commons 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其他 CC 协议美国建国者著作权(Founder's Copyright,简称FC)协议:重塑最早期美国建国者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特别取样授权(Sampling Plus)、非商业特别取样授权(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于音乐、影片、摄影作品的拼贴混合创作。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简称PD):不保留任何权利。

知识共享协议类似于开放出版物协议(OPL)和GNU自由文档协议(GFDL)。GFDL协议主要用于软件文档,但是也可以用于其它像维基百科这样的非软件文档的项目。OPL 现在已经消亡了,他的创造者建议新的项目不要再使用它。批评者认为OPL和GFDL协议都还不够“自由”,GFDL与CC协议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分发的作品提供一个“透明版本”,也就是说,不能是一个私有或秘密的格式。知识共享在2001年正式运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是创始人和主席。知识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本计划在2004年荣获电子艺术大奖网络愿景类金尼卡奖。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包括了劳伦斯·莱斯格、James Boyle等长期对现代知识产权进行批评的学者、教授及律师。

原本的知识共享协议是以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所以用词可能无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国家现存的法律。虽然某种程度上不见得如此,但使用美国法律体系,不顾虑本地法律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执行。为了解决这问题,知识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划,调整法律用词以适应各国国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为止,已有41个国家完成本地化。在使用华文的国家和地区当中,中国台湾已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当地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中国大陆也由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本地化,并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 (CC China) 2.5协议。而澳门及新加坡等地目前尚未进行Creative 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已进入本地化公众讨论的阶段。自3.0版开始,原始的协议改以国际法及相关惯例撰写,称为“未移植版”,各司法领域团队再依其法律翻译、修改成该司法领域的适用版本。

个体拥有的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往往是其长时间所积累的独特的经验知识,一般他们不愿意将其与他人无偿分享。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组织环璄中,个体所感受的竞争压力使他们认为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是自己在组织中价值和地位的保证,如果将所拥有的知识倾囊授予他人,将失去这种独特的竞争优势,那么个体本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组织文化和制度因素在组织文化及制度方面,传统的中国企业文化在评估其工作成果时一般认同拥有独特能力的人,就象师傅对跟自己学习多年的徒弟往往也要保留一手绝活,更何况是其它不相干的人呢。另外在制度方面,许多企业也不能对知识共享的个体利益给予保障,组织中的个体缺乏对共享其知识的信任。因此,知识不能共享的这种问题,也深刻地体现在我国的企业里,相当多企业往往离不开其“一把手”能人,一个原本赢利丰厚的企业在其“一把手”换人之后却很快陷入困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不能共享并转化为组织的资源及竞争优势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3.信息技术误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管理活动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地增长,应该说成功的知识管理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然而,许多组织的决策者由于缺乏对知识管理共享内涵的理解,错误地认为只要信息系统部门建立了知识管理系统,知识的共享便会水到渠成。事实上成功的知识共享远不只是信息系统,信息技术更多地聚焦于能够在数据库中进行共享管理的知识,这类知识是能够文件化的,更多的是显性知识,却令人遗憾地忽略了隐藏的绝大部分隐性知识。

从组织中知识的来源看,组织知识的最主要的原始来源是个人知识,而个人知识的隐性化程度最高,所以个人知识的共享最不容易。个人之间有两种交流知识的形式:文档交流和直接交流。Hansen等人认为,根据个人知识不同的交流方式,组织知识的共享可以分为两种:编码化方法和个人化方法。1.编码化方法指组织通过内部的管理机制和沟通渠道,将个人知识复制成较为显性的知识表现方式,如工作流程,或进一步表达成数据库的形式。这种方法中,信息技术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用以存储编码化的信息。作为一种员工与知识进行交流的工具,编码化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将解决问题所需的知识标准化。各个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利用了知识编码方法来提高效率,而方便员工使用的知识编码体系是编码化知识共享成功的基础。在编码化的方法中,知识共享的编码体系可以有两种形式:工作流程和数据库。组织可以根据知识的可编码程度,以及知识本身的性质,将知识编码成工作流程或数据库的形式。编码化的工作流程将知识嵌入到组织的业务流程、信息流程等,将工作流程编码化、规范化甚至标准化。而数据库形式是最显性的表达知识的方法,知识通过编码进入数据库后,就可以方便地被其他组织内部成员使用。2.个人化方法指将没有掌握某种知识的人和掌握该知识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知识的共享主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如处理战略性课题时,由于问题本身复杂又不具有重复性,通过咨询专家之间的交流有助于提高效率。实施个人化方法的基本思想是根据要求,将具有不同领域知识的人组成一个团队,通过团队成员间的相互交流解决问题。根据个人之间的交流方式的不同,将个人化方法分为两种:人—人和人—连接—人。人-人方式指个人之间直接进行交流,面对面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媒介实现信息共享。这种方法适用于个人之间比较了解,可以直接确定谁对某个领域比较熟悉的情况。人—连接—人方式指个人之间通过一种连接工具进行接触,如一张记录所有专家的研究领域的列表,还可以是一个联络小组,专门负责帮助组织内部员工寻找所需求的专家。

维基百科所遵守的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允许使用于商业目的,并可散布修改后的衍生创作,因此只有CC BY可与 GFDL 单向相容(CC BY 可改为GFDL, GFDL不可改为 CC BY )。CC BY-SA 的理念基本上与 GFDL 相同,但是因为一些条款细节有所出入而无法相容(CC BY-SA 要求衍生作品同样以 CC BY-SA 发布,因此不能改以 GFDL 发布)。2005年11月,知识共享中已经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 GFDL 的相容性为目标。由于 CC BY-SA 协议要求的是衍生作品同样以 SS BY-SA 协议发布(4.0 版开始允许并入 GPL 协议和 FreeArt 协议),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将此协议下发布的图片等媒体文件不作修改上传至维基百科,并在其图像描述页描述页中注明版权协议为 CC BY-SA,这样并不违反其授权要求。这一方法理论上也适用于 CC BY-SA 协议下发布的文本,但由于位于维基百科的文字往往会经修改后以 GFDL 重新发布;或出现一段文本同时包含衍生自 GFDL 授权文本和 CC BY-SA 授权文本的情况,而发生冲突,因此一般不接受来自 CC BY-SA 协议的文本。数以百万计的网页使用知识共享授权。Jeff Kramer 与知识共享组织合作设立了Common Content,现在由志工维护。媒体集中地(部分上传者选择知识共享授权):Flickr、Internet Archive、维基共享资源、Ourmedia麻省理工学院开放式课程网页 - 学术课程授课大纲维基新闻、维基旅行、Memory Alpha、维基百科等部份wiki站台Groklaw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Star WreckVIThis Week in Tech(podcast)知识共享的创办人莱斯格(Lessig)2004年的著作《自由文化》的电子版采取CC授权,在几天内立刻出现中文版翻译及给盲人的录音版本。Dan Gillmor的著作《草根媒体》。埃里克·斯蒂芬·雷蒙的三本书《大教堂和市集》(第一本完整而且曾商业发行的CC版权书籍,由欧莱礼媒体出版),《新黑客词典》,及《Unix编程艺术》 (三本都有附加但书)台湾摇滚歌手朱约信(猪头皮)的音乐专辑《摇滚主耶稣》是亚洲第一片CC授权的唱片。台湾金曲奖三位歌王朱约信(猪头皮)、谢宇威、王宏恩、广播主持人李坤城等人的音乐专辑《秋天的孩子》也采用CC授权。科利·多克托罗的小说知识共享中国大陆许可协议正式发布当天,iMagine有限公司发布了全中国第一片数位CD唱片《PatPet》由广州唱作人Mongo So,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 (cc-nc-nd 2.5 China)协议。洋葱头原流行于因特网,目前已成功被商业化。《Big Buck Bunny?》,Blender基金会第2部CC授权的动画电影。

知识共享在其第一年的发展得到一段的近乎没有批评下的蜜月期。然而,直至最近,批评主要集中于知识共享的推行以及其在提升既定价值和目标的方式。被指最主要缺乏的定位最主要有以下几点:伦理定位:政治定位:常识定位:一般这种版归类为“这没有需要”或“这夺去了用户权益”(见 Toth 2005 或 Dvorak 2005)。超越版权的定位:主要由传统的内容工业提出,他们质疑知识共享缺乏用处,甚至伤害传统版权的根基(Nimmer 2005)。

樊斌,鞠晓峰.企业知识共享的正负效应分析.学术交流.2008年4月总第169期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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