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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了基层农技中心是国家公益服务机构,可湖北却把农技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湖北这样做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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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admin - 书生,情报局长
你好,不请自来。

根据赵立波(2007)的描述,湖北省建立的”以钱养事“机制里提到的民办非企业机构,其核心概念中的“民办”对应的是”非zf“,“非企业”对应的是“非营利”,所以单从法理看这个地方政策机制与法律是不冲突的。

不过,与提问无关的是,现实中基层农业服务机构改革确实催生了一部分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面向农民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主要是向农民销售农资为主。在现实中,农资经营从业者普遍是具备务农经验甚至农科知识的。他们非常关心自己的生意,所以他们提供的农资都尽可能优质。同时,农业信息服务是免费的。农民在耕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农资购买和农业知识都是相关联的,比如虫灾爆发前农资店会提前预警公示,同时建议农民购买何种农资,告知农民如何使用等。公共部门的农业服务中心也有其特别的职能,比如承担上级的农业技术项目等。所以目前基层中这些主体的互动还是挺和谐的。

文献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研究---欢迎访问中国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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