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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都是中国内地公司,能否约定香港法律或者新加坡法律作为管辖法律,以及香港或者新加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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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admin - 书生,情报局长
一、关于选择境外法院管辖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理论上也就是你们的合同必须涉外,该条款才具有效力,至于什么叫“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学理和实践中都有争议(是只能在合同订立地,履行地,标的所在地等比较严的标准,还是条款中选择的管辖法院地就可以作为实际联系地)。涉外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但是,即使双方的合同丝毫不涉外,动机其实也不纯就是为了规避中国法律,这个条款也“未必无效”。国际法是要跳出一国法律框架来看的,刚才说的效力说到底是中国法律对于这个条款的合法性与否的评价。其实如果双方都很守承诺,出现争端去了外国法院起诉,而外国法院根据他们的法律也受理了,那么这个争端完全没有纳入中国的司法程序,这个合同其实对于中国法律来说就是隐形的,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无效其实对双方来说没有讨论意义。再但是,如果双方发生严重分歧,甲方在外国提起诉讼,而乙方认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对他不利又在中国提起诉讼,中国法院极有可能认定选择法院条款无效。而且你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双方都是中国公司的话,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比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容易的多,拿到外国的胜诉判决的一方未必就占优(如果有境外财产可以执行另当别论)。总而言之,合同约定境外法院管辖在学理和实践上都有的也是经常见到的,该条款的效力要看怎么理解是中国法上的效力,还是国际法上的效力。双方可以这么协商规定,但其实风险是很大的(尤其是按照你给的案件条件来看,感性上觉得就是一个国内合同)。。。。 相比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的法律来说,选择仲裁的风险要小很多,因为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的效力和执行都比较有保障。二、关于约定适用法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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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问 提出于 2022-07-16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