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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轮,不需要架线和轨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的“车辆”。中国自1901年开始有了汽车,初期称“自动车”,后因用汽油机驱动,简称汽车。关于汽车的定义到1983年中国才标准化,虽然标准英语译为motor vehicle,但与美国motor vehicle定义不同,中国不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汽车的结构由车身、动力装置(发动机)和底盘组成。车身由驾驶室和车厢构成,底盘由传递动力的传动系、将各部分联成一起并能使整体运动的行驶系和能按驾驶员意志控制汽车运动的操纵系等构成。汽车按总体结构分为单车和列车。单车常用4×2、4×4、6×4和6×6等符号表示驱动特点,前一个数字表示车轮总数(双轮拼装以一个车轮计),后一个数字表示驱动车轮数,如4×4为全轮驱动;列车由单车和挂车组成。按行驶道路条件分为公路汽车和不受外廓尺寸、轮轴载荷等公路法规限制的非公路汽车。按用途分为轿车、客车、载货汽车、专用运输车、牵引车、特种用途车等。汽车是一种快速、机动、舒适、方便的陆路运输工具。全世界的汽车保有量,从1885年德国人奔驰(C.Benz)制成第一辆汽油机汽车起,1988年超过5亿辆,2000年达到近7亿辆,平均每9人有1辆汽车,其中70%以上为适于个人乘用的轿车。目前,全世界的汽车生产能力已超过7100万辆,每年的汽车产量超过5000万辆。

车辆分类是各车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相互间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侧重和不同,只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类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具体定义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是汽车行业的通用性分类方法,主要用于一般概念的确定,以及统计、保险、政策制定和车辆管理等内容的分类。

该标准也是《产品合格证》中车辆名称的主要命名依据。GB/T 3730.1-2001中规定:

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位。它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商用车辆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包括客车和货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客车有单层也有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

(2)货车: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主要用于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是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标准范围的依据。GB/T 15089-2001 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 L、M、N、O、G 五大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强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GB 13094-2017)只适用于 GB/T 15089 中规定的 M2 类和 M3 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机动车驾驶证又称“驾驶执照”。准予驾驶机动车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了驾驶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还有车辆管理所签注的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三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的申领有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的记分和审验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商品分类/机动车.txt · 最后更改: 2022/05/10 18:08 (外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