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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化妆品

化妆品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huà zhuāng pǐn):为了美化、保留或改变人的外表(例如为了表演)而用于人体的调剂(除肥皂),或为了净、染、擦、矫正或保护皮肤、头发、指甲、眼睛或牙齿而用的调剂。

在原始社会,一些部落在祭祀活动时,会把动物油脂涂抹在皮肤上,使自己的肤色看起来健康而有光泽,这也算是最早的护肤行为了。由此可见,化妆品的历史几乎可以推算到自人类的存在开始。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7世纪期间,各国有不少关于制作和使用化妆品的传说和记载,如古埃及人用粘土卷曲头发,古埃及皇后用铜绿描画眼圈,用驴乳浴身,古希腊美人亚斯巴齐用鱼胶掩盖皱纹等等,还出现了许多化妆用具。中国古代也喜好用胭脂抹腮,用头油滋润头发,衬托容颜的美丽和魅力。

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多家名牌化妆品企业,被18位因使用其化妆品而罹患严重黑皮症的妇女联名控告,此事件既轰动了国际美容界,也促进了护肤品的重大革命。早期护肤品化妆品起源于化学工业,那个时候从植物中天然提炼还很难,而石化合成工业很发达。所以很多护肤品化妆品的原料来源于化学工业,仍然有很多国际国内的牌子还再用那个时代的原料,价格低廉、原料相对简单、成本低,所以矿物油时代也就是日用化学品时代。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皮肤专家发现:在护肤品中添加各种天然原料,对肌肤有一定的滋润作用。这个时候大规模的天然萃取分离工业已经成熟,此后,市场上护肤品成分中慢慢能够找到的天然成份!从陆地到海洋,从植物到动物,各种天然成份应有尽有。有些人甚至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试图寻找到特殊的原料,创造护肤的奇迹,包括热带雨林。当然此时的天然有很多是噱头,可能大部分底料还是沿用矿物油时代的成分,只是偶尔添加些天然成分,因为这里面的成分混合,防腐等等仍然有很多难题很难攻克。也有的公司已经能完全抛弃原来的工业流水线,生产纯天然的东西了,慢慢形成一些顶级的很专注的牌子。

2010年前,零负担产品开始在欧美台湾流行,以往过于追求植物,天然护肤的产品因为社会的发展,和为了满足更多人特殊肌肤的要求,护肤品中各种各样的添加剂越来越多,所以,导致很多护肤产品实属天然实际并不一定天然。很多使用天然成分,矿物成分的由于产品的成分较多,给肌肤造成了没必要的损伤,甚至过敏,这个给护肤行业敲响了警钟,追寻零负担即将成为现阶段护肤发展史中最实质性的变革。2010年后,零负担产品开始诞生,一批零负担产品,将主导减少没必要的化学成分,增加纯净护肤成分为主题,给用过频繁化妆品的女性朋友带了全新的变革,“零负担”产品的主要特点在于,产品激烈减少了很多无用成分,护肤成分,例如玻尿酸、胶原蛋白等均为活性使用,直接肌肤吸收,产品性能极其温和,哪怕再脆弱的肌肤只要使用妥当,一般也没有问题,因此,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化妆不破坏皮肤。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商品分类/化妆品.txt · 最后更改: 2022/05/10 18:08 (外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