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层面
虽然防盗窗年久失修,但小偷坠楼的结果是无法归责于业主的。
首先,不可否认,小偷的坠楼与防盗窗的年久失修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但并不一定归责于业主。
业主对防盗窗的维护义务仅限于防止其坠落伤人,依据防盗窗的正常用途和一般社会认知,业主无需也无法意识到此类事件的发生,进而便不存在要求业主排除此类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业主并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攀爬墙体在正常社会认知下属于危险行为。小偷在拥有自主意识和支配自由的情况下,主动选择攀爬墙体,属于自陷风险之行为,其目的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意识到风险所在均应在所不问。因此,业主不必为小偷自陷风险之行为负责。
实务层面
鉴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和安抚死者家属情绪,法院应该还是会判决业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不担心家属的骚扰,那么完全可以将诉讼进行到最终状态,并且坚持无责任,不赔偿的诉求。即使终审败诉,赔的也不会多,还可以把他们拉入漫长的诉讼程序。甚至求助于当地媒体,制造舆论也是极好的。
如果嫌麻烦,也不差钱,那就和解吧。